■ 案例分析
一、設計單位缺乏資質承接建設工程概念設計,合同有效 ——(2016)粵0305民初8706號 A設計公司和B公司就某物流園項目的概念設計簽訂《規劃設計合同》。A設計公司完成設計并提交后,B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設計費。后續雙方就費用問題訴至法院,爭議焦點之一為該設計合同的效力。 B公司認為,根據《建筑法》規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設計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A設計公司在未取得資質前提下簽訂的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A公司認為B公司委托的設計項目本身還沒有意向,其從事的是概念設計而非施工設計,不需要具有《建筑法》規定的規劃設計資質。 一審法院認為,B公司委托A設計公司的項目概念設計文件,包括規劃愿景、背景研究、基礎分析、目標定位、規劃綜述、分區設計等內容,并非《建筑法》規定的設計活動。故《規劃設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義務。
二、設計單位缺乏資質承接建設工程概念設計,合同無效 ——(2020)皖民再3號 Z公司和L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分階段履行。L公司完成方案設計并提交后,Z公司未受領設計成果,也未支付設計費,L公司停止后續設計。后雙方就設計合同效力、費用等問題訴至法院。
Z公司主張,根據設計合同4.3條,L公司在方案設計階段應完成本項目的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同時,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方案設計是建設工程設計的核心,應具備相應設計資質,故合同因L公司缺乏資質而無效。L公司則辯稱,其工作內容主要是前期概念設計等設計咨詢服務,不需要具備相應資質。 再審法院認為,案涉《設計合同》約定L公司的工作包括建筑方案設計階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同時,合同第四條“各設計階段乙方(L公司)應向甲方(Z公司)交付的設計成果及文件”中,“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均包含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等屬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指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結合L公司未提交設計資質證書等證據,L公司不具有相應資質,其與Z公司簽訂的《設計合同》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同無效。 |